浅议《民法总则》关于“法人”的制度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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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韩方方[1] 

机构地区:[1]四川大学法学院,四川成都610207

出  处:《中共乐山市委党校学报》2018年第3期93-96,共4页Journal of the Party School of Leshan Municipal Committee of CPC

摘  要:法人是民事主体制度中不可或缺的一员。《民法总则》关于法人制度的设计,有进步之处,也有不足之处。我国应当以"营利"为标准将法人划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同时对特别法人制度采取开放式立法的模式而非完全列举的模式;打破法人的独立责任等于法人设立者的有限责任这一惯性思维,转变传统以"责任"为标准区分法人与非法人组织的做法,转而采用"登记"之标准区分法人与非法人组织。

关 键 词:民事主体制度 营利法人 非营利法人 特别法人 

分 类 号:DF5[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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