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FIDIC1999版合同条件下DAB决定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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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予玲 

机构地区:[1]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一工程局有限公司

出  处:《国际工程与劳务》2018年第6期65-67,共3页International Project Contracting & Labour Service

摘  要:DAB(争端裁决委员会)作为公平、高效的争端解决方式,在国际工程合同中被普遍采用,但FIDIC1999版合同对"有约束力但非最终的(binding but not final)"DAB决定的执行效力和一方拒绝执行情形下的救济措施未予明确规定,导致各方在实践中理解不一,仲裁庭也对该"未遵守DAB决定的事项本身"是否可以提交仲裁存在争议,不同国家的法院的判决标准和结果也大相径庭。

关 键 词:合同条件 执行效力 DAB 争端裁决委员会 争端解决方式 国际工程合同 救济措施 仲裁庭 

分 类 号:D997.4[政治法律—国际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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