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押高于债务数额财物并拘禁他人的行为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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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曹之华 孟明合 

机构地区:[1]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刑庭,510630 [2]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510630

出  处:《中国检察官》2018年第10期72-74,共3页The Chinese Procurators

摘  要:《刑法》第238条第3款规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非法拘禁罪的规定处罚。行为人除非法拘禁债务人外,还非法拘禁债务人亲属并向其亲属索要部分财物,但本质上仍属于索要债务;以非法拘禁手段索要债务定非法拘禁罪需满足索要债务在债权范围内或不得明显高于债权数额。行为人现场拿走被害人的手表、手镯等财物价值虽远远高于债权数额,但其目的是作为债务的质押,逼迫被害人偿还债务,没有非法占有相关财物的目的,仍应以非法拘禁罪论处。

关 键 词:抢劫 非法拘禁 非法占有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D9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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