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判决后的缓刑考验期限折抵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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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冉诗玉 张雷 

机构地区:[1]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研究室,主任409000

出  处:《中国检察官》2018年第10期80-80,共1页The Chinese Procurators

摘  要:[案情]2013年2月6日,被告人钟某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判决生效后,法院于2013年2月26日向社区矫正管理局送达执行通知书,该通知书记载钟某的缓刑考验期为2013年2月26日至2015年2月25日。数日后,检察机关因量刑畸轻提出抗诉,二审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原一审法院以钟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关 键 词:考验期 缓刑考验期限 

分 类 号:D924.1[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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