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不良影响”条款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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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周波 

机构地区:[1]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 [2]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出  处:《中华商标》2018年第6期70-76,共7页China Trademark

摘  要: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适用,必须满足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的要求。在被诉行政行为未适用该条款时,法院即使认为诉争商标的注册有可能违反该条款的规定,也应指引行政机关在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时予以适用,不宜在诉讼中直接引入该条款并据此对商标能否注册作出裁判。在裁判尺度的掌握上,则应当秉持相对宽松温和的审查标准,适当包容存有一定争议但并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基本宗旨的标志,避免"其他不良影响"认定上的主观臆断。

关 键 词:不良影响 行政行为 行政机关 司法解释 法律法规 主观臆断 商标法 第十条 

分 类 号:D923.4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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