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诉讼与检察公益诉讼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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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小钢[1] 宋丽容 

机构地区:[1]吉林大学法学院

出  处:《中华环境》2018年第6期35-38,共4页China Environment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基于风险的环境治理多元共治体系研究”(项目批准号:15ZDC031)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由于大量的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的法律现实,我国政府及其行政部门可以通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和诉讼来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2017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下文简称《改革方案》。《改革方案》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国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文简称《检察公益诉讼司法解释》)自2018年3月2日起施行。

关 键 词:最高人民检察院 生态环境损害 损害赔偿责任 诉讼 制度改革 国务院办公厅 最高人民法院 适用法律 

分 类 号:X321[环境科学与工程—环境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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