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虚假宣传方式推荐和销售新三板股票行为的定性  

Affirming Nature of Recommending and Selling the “New Three Board” Stocks in False Promotion Mann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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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冠[1] 

机构地区:[1]华东政法大学

出  处:《人民司法》2018年第17期34-38,共5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裁判要旨】采用微信、QQ等通讯工具搭识投资者,虚假宣传、推荐、肆意预测新三板股票具有转A股的可能,建议买入,进而以互报成交确认的交易方式高价转让新三板证券市场股票的行为,存在操纵证券市场罪、诈骗罪以及非法经营罪三种定罪可能性。其中,现行操纵认定的价量标准是针对传统股票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模式设定的,并不适用于新三板市场的协议转让和做市商交易模式。虚假宣传和低买高卖均不能作为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依据,且诈骗数额因为作为交易对价的股票无法估价而难以计算。推荐、分析和建议新三板股票构成非法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进而可构成非法经营罪。

关 键 词:三板市场 股票 宣传方式 行为 竞价交易模式 非法经营罪 销售 证券市场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D9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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