辨误与商榷:唐宋法律考试中的若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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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蒋楠楠[1] 

机构地区:[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出  处:《社会科学论坛》2018年第4期122-130,共9页Tribune of Social Sciences

摘  要:传统中国并不存在现代法学意义上的司法考试制度,但设置有旨在考查考生法律知识或法律技能的考试制度。法律考试始于唐而兴于宋,直至宋神宗熙宁变法时期,其制度设计发展到了顶峰。学界目前对有关唐宋法律考试制度史实之考订言之不详且存有争议。“书判拔萃”的首场考试工作应当是在开元十八年(730)开始筹备;尽管“平判入等”与吏部常选有相似之处,但它应当是吏部科目选的考试科目之一;宋代,国子监设的培养法律人才的律学创设于建国初年,也并非始于熙宁六年。

关 键 词:书判拔萃 评判入等 吏部常选 律学 法律考试 

分 类 号:D929[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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