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延型养老产品,保险公司有所为有所不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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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郭金龙[1] 

机构地区:[1]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保险研究室

出  处:《当代金融家》2018年第7期21-21,共1页Modern Bankers

摘  要:2018年4月12日,财政部等五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要求自2018年5月1日起,在上海市、福建省(含厦门市)和苏州工业园区实施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4月25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商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进一步制定了《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开发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关 键 词:商业养老保险 保险产品开发 有所不为 保险公司 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苏州工业园区 社会保障部 中国银行 

分 类 号:F842.67[经济管理—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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