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刘丹[1]
出 处:《当代法学》2018年第4期134-148,共15页Contemporary Law Review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钓鱼岛争端视角下琉球法律地位问题研究"(13CFX123);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课题"我国无人机海洋维权执法的国际法问题研究"(CLS(2017)C46)的阶段性成果;国家社科基金2017年重点项目"海洋政治问题"(17AZD014);中国海洋发展研究会2016年重点项目"日本海洋战略跟踪研究"(CAMAZD201611)的资助
摘 要:对于二战后至1972年"琉球返还"期间的琉球,中外学者存在"琉球托管论"和"占领论"两种截然不同的定性,但两种定性都欠缺结合国际法的深度分析。从"去伪"的角度,将战后琉球的应然和实然地位两个维度结合国际托管法和军事占领法,将有助于分析并驳斥日本官方所称"钓鱼岛列屿隶属琉球,美国依据《旧金山和约》享有对琉球的‘施政权’后返还给日本,因此钓鱼岛‘主权’归日本"的主张。事实上,二战后的琉球群岛具有作为"潜在托管地"和作为"军事占领地"两个维度的地位;但无论从其中哪个维度出发,或者援引"剩余主权论",都难以推导出钓鱼岛归属日本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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