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认定中法官前见偏差的修正及控制  被引量:14

Bias Correction and Control of Judge's Pre-understanding in Fact-find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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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资琳[1,2] 

机构地区:[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2]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东盟刑事法研究中心

出  处:《法商研究》2018年第4期71-81,共11页Studies in Law and Business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4BFX056)

摘  要:在案件事实认定过程中,基于个人经验和知识结构等各种前见的差异,法官可能作出不同的认定。受先入为主、司法理念混乱等因素的影响,法官在事实认定过程中可能会被不合理的前见遮蔽视阈,产生前见偏差。要减少前见偏差,需要法官自身予以反思以及外部制度的督促约束。法官在反省修正自我的前见偏差时,首先要把事实认定中潜在的逻辑推理过程呈现出来,然后要对推论前提和推论过程进行反省。在外部制度的设置上,可以通过设置案件事实论证制度和法官事实裁量权制度来防范和控制法官前见偏差的产生。

关 键 词:前见偏差 事实认定 事实论证 事实裁量权 

分 类 号:D926.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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