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抗癌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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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税收征纳》2018年第6期43-43,共1页

摘  要:(2018年4月27财税[2018]47号)为鼓励抗癌制药产业发展,降低患者用药成本,现将抗癌药品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一、自2018年5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抗癌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上述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二、自2018年5月1日起,对进口抗癌药品,减按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关 键 词: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增值税政策 抗癌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进口环节增值税 财政部 

分 类 号:F426.7[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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