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治与法治相容关系的理论证成  被引量:17

The Theoretical Proof of the Compatible Relationship Between Rule of Virtue and Rule of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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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舒国滢[1] 王重尧 

机构地区:[1]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8

出  处:《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5期43-49,共7页Journal of Henan Normal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摘  要:德治与法治相结合作为一项政治原则久已列入执政党的纲领性文件并得到延续性强调,但学界对德治与法治是否具有相容关系仍缺乏理论共识。德治与法治不仅在抽象意义上具有逻辑上的相容关系,也在历史经验语境下具有理论上的相容关系。一般意义的德治与法治在概念分析维度并无必然矛盾,二者的关系是逻辑上的相容关系。从历史经验的语境看,儒家德治观体现了中国传统德治理念的精髓,现代德治应继承传统儒家德治思想核心理念并予以建构性诠释。经过建构性诠释的儒家德治观不仅符合形式法治的要求,也足以成为实质法治建设的价值观基础。

关 键 词:德治法治儒家德治观形式法治实质法治 

分 类 号:D903[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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