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通过电子代理人实施的诈骗犯罪  被引量:4

Fraud Crimes Acted by Electronic Ag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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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蔡永成 郑洋 

机构地区:[1]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

出  处:《犯罪研究》2018年第3期70-77,共8页Chinese Criminology Review

摘  要:电子代理人是指可以代替权利人作出相应的意思表示,并且代为订立和履行合同的一种自动化工具。电子代理人不具有独立人格,但是可以代为体现权利人的部分意志,权利人也要受到电子代理人行为结果的约束。从机器能否被骗关系到盗窃罪与诈骗犯罪的区分,依据机器不能被骗,所以无法通过欺骗机器实施诈骗犯罪的认识结论,忽视了普通机器与电子代理人之间存在的不同以及电子代理人在代行交易中的行为意义。立足于当下的人工智能发展层次,不应认为机器可以被骗,但是在机器能够被视为电子代理人的场合,可以通过欺骗机器对背后权利人实施诈骗。

关 键 词:电子代理人 机器诈骗 盗窃罪诈骗罪人工智能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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