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遵守法律原则”的限缩解释——以德国法为参照  被引量:3

Limited Interpretation of the Rule of “Abidance by Law” in Newly Rvised Law of China Against Unfair Competition:Taking the German Law as Refer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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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袁嘉[1] 

机构地区:[1]四川大学法学院,成都610207

出  处:《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2018年第3期49-56,共8页Journal of Nanjing University(Philosophy,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基  金:四川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研究专项(哲学社会科学)项目--海外优秀博士科研资助计划(skyb201304)

摘  要:我国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在第2条第1款中新增的"遵守法律原则"须进行限缩解释。若是将其解释为保护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法律,有可能与一般条款适用的其他要件和原则相抵触,并与权益受损这一事实要件相混淆。对比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违法行为条款,其目的在于将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外的其他市场规制法律所调整的行为纳入反不正当竞争法体系,以确保权益受损的市场参与者能够获得私力救济。为适应反不正当竞争法目标多元化、更强调竞争保护功能、不正当性标准更立体的现代化趋势,我国应将"遵守法律原则"限缩解释为遵守与市场行为规制相关的法律,并将其作为不正当性判断的标准之一。

关 键 词:反不正当竞争法 一般条款 合法权益 遵守法律原则 不正当性 

分 类 号:D922.294[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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