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单方举债情况下配偶的责任财产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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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光卓 

机构地区:[1]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18年第20期4-6,共3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裁判要旨】对于夫妻单方举债而依《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举债人配偶系通过举债人之举债而间接获益,且所获利益通常亦仅限于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所得,基于利益与责任相一致原则,举债人配偶通常亦仅应在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对该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若举债人配偶因举债人之举债而直接共同获益,其所承担的责任范围亦应与举债人相同,即举债人配偶亦应当以其全部财产对该债务承担偿还责任。

关 键 词:夫妻共同债务 清偿责任 财产范围 举债 配偶 债务承担 第24条 司法解释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D9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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