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人工驯养繁殖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应从宽处罚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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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涂俊峰[1] 李磊[1] 

机构地区:[1]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18年第20期52-55,61,共5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裁判要旨】刑法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级、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附录Ⅱ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非法收购、出售人工驯养繁殖的上诉野生动物,应当认定为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但是出售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危害性小于出售纯野外生长、繁殖的野生动物,在量刑时应从宽处罚。

关 键 词:濒危野生动物 驯养繁殖 从宽处罚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出售 人工 非法收购 国家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D9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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