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金和赔偿损失并用的范畴界定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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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赵蕾[1] 

机构地区:[1]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18年第20期87-90,共4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裁判要旨】违约金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各自独立,其中一个请求权发生效力时,并不排斥另一个请求权的效力。如果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是惩罚性违约金,债务人一旦违约,债权人不仅可要求债务人支付违约金,而且还可要求继续履行债务与赔偿损失。如果是补偿性违约金,在预期利益和可得利益范围内可以与赔偿损失并用。

关 键 词:惩罚性违约金 赔偿损失 范畴界定 损害赔偿请求权 当事人约定 债务人 可得利益 预期利益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D9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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