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刑事犯罪的刑法规制与完善——以恢复性司法的引入为视域  被引量:6

The criminal law regulation and perfection of environmental crimes: taking the introduction of restorative justice as the visual fiel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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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高丽丽[1] 

机构地区:[1]武汉大学法学院,武汉430072

出  处:《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3期21-26,共6页Journal of Dalian Maritime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Edition)

摘  要:中国环境刑事犯罪的刑法规制呈现出"相对集中,整体分散"的格局,形成了以"自由刑+罚金刑"为主要构造的刑罚体系,且以结果犯为主要处罚依据。在环境刑事犯罪中引入恢复性司法符合法益保护理念的价值诉求。恢复性司法是报应刑与目的刑理念融合的产物,能对当前刑罚规范体系进行有效弥补。在环境刑事犯罪中适用恢复性司法,应明确恢复性司法仅是一种刑罚辅助性措施,不可替代刑罚,且其执行情况只能作为量刑减刑依据,不能成为刑罚加重依据。此外,恢复性司法应在各方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在构建恢复性司法制度时,应注意确立"恢复"的标准,构建完善的监督机制,且将其适用于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以及行刑阶段。

关 键 词:环境刑事犯罪 刑法规制 恢复性司法 刑罚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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