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规范竞合——基于《民法总则》新视野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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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文涛 

机构地区:[1]郑州大学西亚斯国际学院,河南郑州451150

出  处:《广西社会科学》2018年第4期101-106,共6页Social Sciences in Guangxi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不公平合同条款法律规制研究"(14BFX075)

摘  要:在规范适用上,《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无效,该项法律规范经常与《合同法》规定的其他合同无效的情形产生竞合。除此之外,"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还与受欺诈或者重大误解民事法律行为,以及通谋虚伪行为存在竞合。复星公司诉长昇公司等六被告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的判决反映了当事人主张与法院裁判理由的诸多矛盾与抵牾,尤其体现了"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在司法适用上与合同无效的其他规范的竞合矛盾。尽管《合同法》相较于《民法总则》是特别法,但在《民法总则》生效以后,应当以《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通谋虚伪行为解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效力,《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不应再单独作为认定合同效力的司法裁判依据。

关 键 词:合法形式 非法目的 通谋虚伪行为 法律竞合 合同效力 

分 类 号:DF51[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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