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能否受理补缴社会保险争议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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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周友成 

机构地区:[1]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出  处:《人才资源开发》2018年第9期34-34,共1页

摘  要:案例:张某于2010年5月到某物业公司做清洁员工作,后张某于2017年11月底因违反劳动纪律,被某物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张某在某物业公司工作期间,某物业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2018年3月2日,张某就某物业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某物业公司为其补缴2010年5月至2017年11月期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关 键 词: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社会保险费 劳动纪律 保险争议 物业公司 2010年 受理 解除劳动合同 

分 类 号:D922.182.3[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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