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组织卖淫罪与强迫卖淫罪的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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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安洲 

机构地区:[1]重庆炜林律师事务所,重庆400020

出  处:《职工法律天地(下)》2018年第6期98-98,共1页

摘  要:自2008年3月开始,被告人李某习以珠海市斗门区白藤湖兴苑233房出租屋为据点,以欺骗、恐吓、强奸、禁闭、殴打、拍裸照要挟等手段控制万某、贺某、周某、刘某等多名女青年,并先后多次强迫上述女青年到各处卖淫.其间,被告人李某习将被害人欧某骗到其卖淫据点,以欧某朋友欠李某习钱为由,威逼其写下欠条.随后被告人李某习将欧某反锁在出租屋内,并命手下对其看管.期间,被告人李某习对欧某进行打骂,强迫欧某去卖淫,欧某不从,并于10月13日凌晨从三楼窗户跳楼摔伤,经法医鉴定欧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伤残等级为八级.

关 键 词:强迫卖淫罪 组织卖淫罪 2008年 被告人 损伤程度 法医鉴定 伤残等级 出租屋 

分 类 号:D926.17[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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