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最后持票人的票据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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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韩丽君 

机构地区:[1]浙江姚城律师事务所,浙江余姚315400

出  处:《职工法律天地(下)》2018年第6期105-105,共1页

摘  要:失票人向汇票出票行所在地提起公示催告程序,以此获得票据权利,从而向出票行取得汇票票面记载金额.汇票的最后持票人通过合法关系取得汇票,持汇票向出票行兑付时被拒付,汇票的最后持票人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提起公示催告的失票人赔偿票据损失,最后获得法院支持.由此可见,最后持票人的票据权利不受失票人的公示催告而丧失.

关 键 词:票据权利 最后持票人 失票人 

分 类 号:D922.287[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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