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尸体、尸骨、骨灰行为定性问题的应然选择  

在线阅读下载全文

作  者:康旖 韩笑[1] 

机构地区:[1]东北师范大学,吉林长春130117

出  处:《职工法律天地(下)》2018年第6期132-133,共2页

摘  要:《刑法修正案(九)》将故意毁坏的行为方式与尸骨、骨灰这两种保护对象增设到《刑法》第302条盗窃、侮辱尸体罪中,该罪名由此变为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罪,此举扩大了保护逝者的范围,具有重要意义.但是,修正后,刑法规范仍未将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买卖尸体、尸骨、骨灰的行为方式纳入本罪.实践中将买卖尸体、尸骨、骨灰的行为裁定为非法经营罪不具有合理性.《刑法》第302条的行为方式应当增加买卖行为,并且按照本罪定罪处罚.

关 键 词:买卖尸体 尸骨 骨灰行为 盗窃 

分 类 号:D924.36[政治法律—刑法学]

 

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耦合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同被引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期刊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的主题
相关的作者对象
相关的机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