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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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姣 

机构地区:[1]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出  处:《投资与创业》2018年第6期206-207,共2页INVESTMENT AND ENTREPRENEURSHIP

摘  要:随着我国道路交通事业的高速发展,机动车的保有量也飞速增长,而机动车保有量和驾驶人数量的飞速增长,导致机动车交易加速,同时也导致因交通事故引发的案件数量大幅增加,而其中责任主体的确定是该类案件的重中之重。在确定此类案件的责任主体时,应以运行支配与运行利益作为认定标准;同时运用危险责任理论,确定机动车保有人亦为责任主体;在以过错责任作为归责原则的前提下,所有人与受让人均可能成为责任主体,并承担连带责任。

关 键 词:机动车保有人 运行支配 危险责任 连带责任 

分 类 号:D922.14[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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