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论证成  

Theoretical Evidence of the Bona Fide Acquisition of Real Est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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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丽美 

机构地区:[1]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陕西西安710063

出  处:《河北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8年第4期67-76,共10页Journal of Hebei Youth Administrative Cadres College

摘  要:不动产能否适用善意取得,争议之声一直不绝于耳。善意取得制度作为市场经济发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具有维护交易安全、降低交易成本、确保实质正义等应然价值,这些价值的不断延伸作用,必然适用到不动产领域。同时,动产所有权适用善意取得的决定性要素是动产占有公示的"表见性",而不动产所有权同样具有登记公示的"表见性",故可推理不动产亦适用善意取得。另外,不动产登记公示之公信力也是不动产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直接原因、抽象本质及理论支撑。简而言之,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是由善意取得制度本身应然价值的发挥、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基本性质的拓展以及不动产登记公示之公信力共同作用的必然产物,该制度从理论上是可以证成的。

关 键 词:动产 不动产 善意取得制度 应然价值 公示的公信力 

分 类 号:D923.2[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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