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机构地区:[1]华南理工大学建筑学院 [2]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
出 处:《学术研究》2018年第6期60-67,共8页Academic Research
基 金:广东省2016年哲学社会科学共建项目"广东少数民族文化遗产法律保护兼与日本的比较研究"(GD16XFX01);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广东地方习惯法研究"(15BFX023)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加强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是坚定文化自信,推动社会主义文化繁荣兴盛的重要战略措施。少数民族地区的文化遗产是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不可或缺的有机组成部分,保护和传承少数民族文化遗产是增进各民族团结、增强社会凝聚力的重要举措。但也应当看到,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一些突出问题尚未解决。在文化建设方面,一些地方的城镇化过程中,民族地区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工作力度不足,尤其是少数民族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真实性、传承性、整体性有待进一步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对民族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提出了具体要求。应当通过地方立法加强区域内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将文化惠民工程建设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有机融合,以文化的多样性厚植和丰富中华文化的底蕴和内涵,寓教于乐,充分调动各方参与民族地区非物质文化传承的积极性,并将民族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纳入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实行整体性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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