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由替代决定向支援自主决定转化之路——以英国2005年意思能力法为视角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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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汪伏源 

机构地区:[1]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福建福州350007

出  处:《长安学刊》2018年第4期137-139,共3页Chang’an Science Periodical

摘  要:自《民法通则》时代以来,我国对于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立法制度存在缺失.虽然《民法总则》中 第二节监护中对成年人监护制度有一定涉及,其中确立的包括自主决定原则、最佳利益原则对成年人监护 在制度和法律上有一定的补充和完善,但《民法总则》并未对成年人监护做到较为详细的规定,相关法条的 内容也显得过于原则性,加之并未废除行为能力宣告制度,故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体系实际上还是处于一 个萌芽阶段.通过对2005年英国意思能力法的相关阅读和探究,笔者认为做到成年人的监护由替代决定向 支援自主决定方向转化,必须废除行为能力宣告制度,构建出一个以意思能力为中心的成年人监护体系.

关 键 词:英国2005年意思能力法 意思能力 行为能力 持续性代理权 

分 类 号:D923.8[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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