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违法行为责任追究问题研究(五)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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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郭月梅[1] 

机构地区:[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财政税务学院

出  处:《财政监督》2018年第13期53-57,共5页

摘  要:(接上一期)3、执法层面(1)财政执法主体相关规定滞后。一是财政执法主体范围不全。根据《条例》规定,财政执法主体包括以下三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派出机构,审计机关的派出机构;监察机关及其派出机构。显然,规定的执法主体已无法适应当前财政事业的快速发展和市场主体的快速变化。

关 键 词:财政违法行为 责任追究 执法主体 派出机构 审计机关 财政部门 人民政府 主体范围 

分 类 号:D922.2[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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