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公民民主权利 推进司法民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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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朱宁宁 

出  处:《江淮法治》2018年第14期52-52,共1页

摘  要: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该法共32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坚持人民陪审员选任广泛性和代表性。对人民陪审员选任作出了"一升一降"(提升年龄、降低学历)的规定。第五条规定: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年满二十八周岁;一般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关 键 词:人民陪审员 合议庭 一审案件 基层人民法院 

分 类 号:D262.11[政治法律—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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