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组织自我规制失灵及其治理  被引量:2

Failures and Governance of Self-regulation of Social Organizations in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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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崔开云[1] 

机构地区:[1]南京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南京210023

出  处:《江淮论坛》2018年第4期44-50,共7页Jiang-huai Tribune

基  金:2017年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公共服务购买中的责任风险及治理机制研究"(17ZZB002);2013年教育部人文社科青年基金项目"当下中国社会组织自治与政治整合问题研究"(13YJC810002)

摘  要:社会组织的自我规制与政府规制相互补充和配合,共同引导着当下中国社会组织的发展方向。经过多年的发展,社会组织自我规制在取得文本完善与实效显见的同时,还存在着覆盖面窄、代表性不足、效力低下、保护特权私利、执行不力、缺乏申诉机制,以及缺少对受益人的承诺等失灵问题。有鉴于此,应当从提升自我规制认知水平、建立多元化的自我规制系统、协商制定规制内容、建立和完善面向服务对象和受益人的承诺和投诉机制,以及构建政社合作规制等多层面、多角度入手,提升社会组织的自我规制效能。

关 键 词:社会组织 自我规制 规制失灵 合作规制 治理 

分 类 号:C916[经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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