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视角下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的构成要件解释  被引量:4

On the Interpretation of Elements of Defender's Falsifying Evidence, Impairing to Make Testimony from a Procedural Persp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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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叶良芳[1] 

机构地区:[1]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杭州310008

出  处:《江淮论坛》2018年第4期63-68,共6页Jiang-huai Tribune

基  金:2016年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风险社会视阈下刑事立法科学性研究"(16AFX009);国家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研究成果

摘  要:律师诱导被告人虚假陈述的行为,并不构成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基于法条主义的严格解释立场,这一行为并不符合《刑法》第306条第1款规定的三种行为类型之一。而从律师-委托人特免权视角考察,基于案件事实查明和律师辩护制度维系两大价值目标的利益衡量,同样也能够得出这一行为不构成犯罪的结论。

关 键 词:虚假陈述 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 构成要件解释 

分 类 号:D924[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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