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商事组织的法律结构——兼评民法总则对法人的权力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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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熔 

机构地区:[1]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出  处:《福建法学》2018年第2期46-54,共9页

摘  要:《民法总则》对商事进行法律调整存在积极意义,但也存在消极的一面。具体而言,该法首次以基本法律的形式明确了"营利"与"非营利"的区分标准,这是《民法总则》对商法的重大贡献,然而《民法总则》存在"复印公司法"的规范构造技术与"固化商事组织架构"的强行性规范设置等问题。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在于,未充分意识到营利法人内部的多样性以及法律服务实践的制度化本质。随着实践的不断深入发展,应修改相关规定或进行商事立法的进一步深入,强化商事组织可供选择的多样性优势,促进经济的发展。

关 键 词:商事组织 法律结构 民法总则 权力配置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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