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钱一栋
机构地区:[1]复旦大学法学院
出 处:《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8年第4期12-28,共17页Journal of Gansu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Institute
摘 要:在司法哲学层面,法教义学与社科法学之争表现为规则至上与后果主义之争。争论双方有不同的价值侧重,因此产生了重规则与重后果的差异。但双方都局限于方法论层面,对方法论主张背后的价值立场缺乏有意识的系统梳理,因此都表现出朴素的直觉主义态度,即不成系统地诉诸主流价值观的某些侧面。在司法活动中,法教义学并非无视后果,它有综合权衡各种价值的方法论潜力,而社科法学的价值立场较为狭隘,因此法教义学在司法实务中的主导地位毋庸置疑。但我们需要的是一种对本国法律背后的政治理想、风俗民情保持敏感,能够在裁判过程中建构出诸价值间融贯秩序的法教义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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