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文化建设之要点:旅游合同有名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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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董蕙敏[1] 

机构地区:[1]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出  处:《文教资料》2018年第18期109-112,共4页

摘  要:为了适应旅游业迅猛发展的态势,保证旅游文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加强旅游合同立法,不仅是对旅游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更是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文化建设、保障我国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在民法典编纂之际,为使合同法分则立法完整,需要把实践中成熟的合同交易类型通过"有名合同"立法的方式固定下来,以便更好地发挥合同法的规范和指引功能,同时面对屡禁不止的"零负团费"等问题,包价旅游合同的具体内容亟待细化。旅游文化建设应顺应时代潮流,通过构建完整的旅游法律体系,从制度层面保障旅游文化发展进步。

关 键 词:旅游文化建设 旅游合同 旅游经营者 零负团费 

分 类 号:F592[经济管理—旅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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