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的困境和进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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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敏[1] 黄忠[1] 

机构地区:[1]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淮安223001

出  处:《职工法律天地(下)》2018年第7期266-266,共1页

摘  要: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完善承包地三权分立制度,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的“三权分置”是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大制度创新、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是保障农村权益、保持农村和谐稳定的迫切需要.人民法院作为审理农村土地纠纷的部门,为适应改革要求,对其工作中关于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法律问题予以疏理、分析和研究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是助推改革的有力措施.

关 键 词:农村土地 三权分置 困境 进路 

分 类 号:D097.12[政治法律—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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