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珠三角城市群环境治理中的政府合作  被引量:4

The Government Cooperation in the Environmental Improvement of the Urban Agglomeration of the Greater Pearl River Del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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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玉明[1] 

机构地区:[1]广东行政学院行政学教研部,广东广州510053

出  处:《南都学坛(南阳师范学院人文社会科学学报)》2018年第4期109-117,共9页Academic Forum of Nandu:Journal of the 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of Nanyang Normal University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基于生态城市群构想的城际环境合作治理研究";项目编号:13BZZ057

摘  要:大珠三角城市群是指由香港、澳门、深圳、珠海、中山、江门、广州、佛山、东莞、惠州、肇庆等城市构成的城市群区域。大珠三角城市群初步构建了政府间环境合作的行动框架,环境合作不断拓展和深化,并取得了显著的治理成效。环境合作的主要探索和经验是:制定区域规划引领城市群环境合作;签订行政协议推动城市群环境合作;建立组织机制保障城市群环境合作;实施环保工程推动城市群环境治理合作。

关 键 词:大珠三角城市群 环境治理 合作行动 

分 类 号:F299.22[经济管理—国民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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