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故意传播艾滋病行为的刑法定性——基于刑法学本体之解释论的立场  被引量:3

On the Criminal Definition of Intentionally Disseminating AIDS ——A Standpoint Based on the Interpretation Ontology of Criminal Law

在线阅读下载全文

作  者:夏朗[1] 

机构地区:[1]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

出  处:《湖北科技学院学报》2018年第4期39-43,共5页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摘  要:对故意传播艾滋病行为的刑法定性一直以来都存在较大争议。2017年7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或者感染艾滋病病毒而卖淫、嫖娼的行为认定为传播性病罪。但是,艾滋病并不属于相关行政法规所界定的性病类型,并且与梅毒、淋病的危害及特点也不相当,因此传播性病罪中的"严重性病"不应包括艾滋病在内,对故意传播艾滋病的行为不宜认定为传播性病罪。基于艾滋病自身的特点,故意传播艾滋病的行为一般也不宜认定为故意杀人罪,而应成立故意伤害罪,当故意传播艾滋病的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时,亦有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可能。

关 键 词:艾滋病 故意传播 传播性病罪 故意杀人罪 故意伤害罪 

分 类 号:D914[政治法律—刑法学]

 

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耦合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同被引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期刊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的主题
相关的作者对象
相关的机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