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违约互换监管的学理基础与制度变革  被引量:2

Regulation of Credit Default Swaps: Theory Foundation and Institutional Improv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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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万国华[1] 张崇胜[1] 

机构地区:[1]南开大学法学院,天津300350

出  处:《金融理论与实践》2018年第7期1-5,共5页Financial Theory and Practice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专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我国商事立法完善"(17VHJ001);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混合所有制企业治理问题研究"(14JJD630006)阶段性成果

摘  要:信用违约互换(CDS)具有期货特征,是以债券为基础资产的契约型证券衍生品。域外CDS的监管呈现出明显的场内化趋势,与CDS场外产品的属性非契合,也与我国市场实践相背离。CDS在我国刚推出不久,其监管要在投资者保护与市场自治之间寻求均衡。在明确界定CDS法律属性的前提下,秉承原则性、自律性的监管理念,按照功能监管模式将其监管主体确定为证监会。其次,对《证券法》和《期货法》做出相应调整,明确其监管依据为《期货法》。再次,建立监管协调机制,确立"长臂管辖""跨境监管"等具体制度,引导信用违约互换回归风险缓释的初衷。

关 键 词:场外金融衍生品 信用违约互换 审慎监管 俘获理论 

分 类 号:F830.93[经济管理—金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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