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应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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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和平 

机构地区:[1]郑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出  处:《公民与法(检察版)》2018年第7期60-60,共1页Citizen and Law

摘  要:基本案情:时年45岁的被告人朱某系某国有企业职工。2017年7月30日20时许,朱某在单位值夜班签到时,看到当晚值夜班的被害人潘某。次E1零时许,在单位宿舍204房间休息的朱某醒后下楼小便,感觉浑身疼痛,遂想起是因为此前几日上班期间与潘某在该工区发生殴斗造成的,即产生报复心理,便在该工区工具房停放的三轮车车厢内拿起一根重达7公斤的翻轨器,直接进入潘某居住的该工区宿舍205房间。见潘某赤身趴在床上睡觉,朱某举起翻轨器朝其头部猛砸,潘某从床上翻掉到床下。未某将翻轨器丢弃到作案现场,将205房间房门关上并返回其居住的204房间后,拨打110报誓称“我要自首,我杀人了”。当晚住在该工区的职工李某接到本单位通知后,在一楼楼梯口看见朱某,未某告诉李某自己把潘某打了,李某到205房间看到潘某被打情况严重,随即拨打120,潘某被送至医院抢救。同年8月5日,潘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公安机关法医鉴定:潘某符合他人用质地较硬的钝器打击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

关 键 词:国有企业职工 报复心理 作案现场 颅脑损伤 法医鉴定 公安机关 房间 被告人 

分 类 号:D918.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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