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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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邵兴全[1] 

机构地区:[1]成都行政学院

出  处:《中国农民合作社》2018年第9期42-43,共2页China Farmers’ Cooperatives

摘  要: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重要的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对带动农民脱贫致富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实践中也存在-些问题,如关于成员出资问题,原《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对合作社的出资数额、方式等规定模糊,导致了实践中大家对成员出资的理解不一.为回应实践需求,规范合作社成员的出资行为,此次修订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专门增加一条,即第13条,对出资的方式、禁止性出资的财产做了原则性规定.该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经营权、林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以及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不得以对该社或者其他成员的债权充抵出资;不得以缴纳的出资,抵销对该社或者其他成员的债务.”本文围绕这个条款及相关条款,对合作社的出资额、具体出资方式、出资估价、出资瑕疵责任等问题进行解读.

关 键 词:农民脱贫致富 专业合作社 土地经营权 服务主体 经营主体 农业生产 知识产权 行政法规 

分 类 号:S511[农业科学—作物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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