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抵押担保范围与书面抵押登记不一致时的司法认定——上诉人陆某与被上诉人阎某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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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韩朝炜[1] 须海波 

机构地区:[1]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企业与法》2018年第4期55-60,共6页

摘  要:[案例要旨] 涉民间借贷不动产抵押优先受偿纠纷案件中,权利登记证书、证明记载的第一顺位抵押权人的“债权数额”与抵押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不一致时,以约定的担保范围为准,前顺位抵押权人可在约定的担保范围内较后顺位抵押权人优先受偿。

关 键 词:担保范围 合同约定 抵押登记 纠纷案件 异议之诉 分配方案 上诉人 司法认定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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