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单质押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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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朱翔 叶晓晨 

机构地区:[1]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出  处:《企业与法》2018年第4期61-64,共4页

摘  要:案情 异议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民支行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 被执行人:张某 被执行人:李某 本院在执行(2016)沪0104民初21120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冻结了张某开立在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民支行(以下简称“福民支行”)的账号为33149831598(凭证号为14305418)的存单(以下简称“系争存单”),福民支行对本院冻结系争存单的行为提出书面异议,请求中止对系争存单的执行。

关 键 词:优先受偿权 存单 质押权 上海银行 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 民事调解书 支行 

分 类 号:F832.4[经济管理—金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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