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传统劳动者劳动权益平等保护——兼评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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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红刚[1] 

机构地区:[1]延安大学政治与法学学院

出  处:《中国劳动》2018年第7期59-63,共5页China Labor

摘  要:本文所指非传统劳动者是指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已经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后继续从事有报酬的社会劳动人员。关于此类人员和用人单位构成何种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7条作出定论,即以是否享受养老保险作为判断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依据,采纳了"社会保险标准说"。不同的法律关系造成已享受养老保险人员和未享受养老保险人员在劳动合同保护、工作时间和劳动报酬保护、工伤保险、经济补偿金方面的不平等,形成差别待遇。这一人为身份划分对已经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不公平,应该重新审视最高院这一司法解释,实现劳动权益的平等保护。

关 键 词:法定退休年龄 享受养老保险 差别待遇 平等保护 

分 类 号:D922.5[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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