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部分受益人缺失时死亡保险金的分配  

On the distribution of death insurance when some beneficiaries miss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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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天生[1] 朱俊虹 

机构地区:[1]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辽宁大连116026

出  处:《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4期24-30,共7页Journal of Dalian Maritime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Edition)

摘  要:部分受益人缺失时死亡保险金如何分配,与被保险人、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的目的、道德判断和价值取向等密切相关。《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2条虽然对该问题做出了解释,但仍存在适用条件不明确、适用时可能违背合同自由原则等问题。为明确第12条适用的前提条件,建议增加以下规定:部分受益人缺失,被保险人仍存在的,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应当及时变更受益人;为解决适用第12条时违背合同自由原则的问题,建议补充以下规定:数个受益人中只有债权人或慈善组织作为受益人存在时,缺失受益人的保险金应由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受领。

关 键 词:受益人 死亡保险金 受益顺序 受益份额 

分 类 号:D922.284[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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