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需谨小慎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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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侯成胜 

机构地区:[1]延津县法院

出  处:《公民与法(审判版)》2018年第6期52-52,共1页Citizen and Law

摘  要:文书签发前,内心一直惴惴不安。重新翻阅卷宗,细细审查证据,不禁一身冷汗,自己差点儿办成一起错案!事情还得从一起民间借贷案件说起……张某为获取高息,于2014年9月17日、11月5日、12月12日,分三次将78000元通过李某将钱存入延津县某商贸有限公司,并由李某为张某出具收据三份,借款期限为一年,月息1.6%。其中,9月17日与11月5日两份收据交款单位均为张某,而12月12日收据交款单位为张某伟。

关 键 词:慎微 办案 民间借贷 借款期限 张某 延津县 收据 单位 

分 类 号:F832.4[经济管理—金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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