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创作合同下的人身权可转让性研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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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丁雨晴 

机构地区:[1]同济大学上海国际知识产权学院,上海200092

出  处:《法制与经济》2018年第8期58-61,共4页

摘  要:对委托创作合同法律性质的认定,决定了委托创作合同下人身权的转让是否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以往的承揽合同说在承揽人关于独立性以及合同订立的标的和订立目的上不能完全解决该问题,而委托合同说却更为适合。从宏观层面看,人格权商品化理论为委托创作合同的人身权转让提供了理论基础,与此同时也要结合委托创作合同中人身权本身的特殊性。从微观层面分析,发表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署名权均具有财产性质,应可直接约定转让。因此,《著作权法》在委托创作合同的相关规定中应当完善两点,即明确人身权可以约定转移以及规定转让署名权后双方可协商约定标注受托人款项。

关 键 词:委托创作合同 人身权 可转让性引言 

分 类 号:D923.41[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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