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约主义国家观与有为政府  被引量:5

Contractualism State Concept and Active Govern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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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朱富强[1,2] 

机构地区:[1]中山大学岭南学院 [2]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院

出  处:《社会科学研究》2018年第5期19-28,共10页Social Science Research

基  金:广东省创新团队项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基础与政策体系"(2016WCXTD001)

摘  要:契约主义视角为认识国家的性质以及确定政府的基本职能提供了一个基本分析框架,不仅可以从起源学上挖掘国家和政府的本质,而且可以通过演化过程揭示国体和政体多样化的现实形态,进而可以系统剖析在不同时空下政府应该和实际承担的功能。显然,以公共选择学派为代表的流行契约主义国家观采用了个体主义分析思维和理性经济人分析框架,从而得出了与新自由主义经济学一致的政府失败论,并由此规定了政府的"守夜人"地位。但从本体论而言,契约主义并不否定政府对社会经济发展的积极功能,只是强调政府对契约规则的遵守;相应地,如何确保政府做该做并且做好该做的事需要建立一整套相对完善的宪法政治体系。因此,基于本体论的契约主义,我们发现政府其实是一种宪法政治意义的有限政府或曰信托论的有为政府,而决非自由放任的最小政府。在不同社会环境下,政府应承担的职能的内容以及职能的实现方式都存在显著不同,政府需要因地制宜地承担起应有的职能,由此便导向了真正的"有为政府"。

关 键 词:契约主义 国家 最小政府 有为政府 宪法政治 

分 类 号:F062.6[经济管理—政治经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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