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税务案件“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探讨——以“明股实债”的税收争议为例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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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叶佳艺 彭启蕾 

机构地区:[1]北京罗格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北京100080

出  处:《国际税收》2018年第8期48-51,共4页International Taxation In China

摘  要:“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实践中常常被专业税务人士(包括税务官员、税务律师、税务顾问、税务会计等)提及并且运用,但其适用范同一直以来却存在诸多争议。比如,在投资行业中,经常会涉及“明股实债”的投资方式,对于其税收实质究竟是股权抑或债权,各方常常争论不休。有观点认为,只有引入“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作为判断的依据,才足够对其最终定性作出判断;同时也有观点表示,过分仰赖“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会引发行政权力的滥用。对此,笔者尝试以“明股实债”的税收争议为例,对“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适用进行初步探讨。

关 键 词:“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税务案件 税收争议 税务顾问 税务会计 投资行业 投资方式 行政权力 

分 类 号:F812.42[经济管理—财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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