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具备船舶抵押权特征的海事担保可能构成非典型担保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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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程绍阳 

机构地区:[1]西南政法大学

出  处:《人民司法》2018年第23期83-87,共5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裁判要旨】海事担保作为一种财产保全担保,属于程序法意义上的担保,与实体法意义上的担保有所不同。海事被请求人的担保无论是提交给海事法院还是提供给海事请求人,都应当被认定为有效。以船舶作为担保物的海事担保若未设立船舶抵押,但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所作出的承诺,且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实质要件与形式要件,应认定为有效的非典型担保。在担保物被转让的情形下,海事担保人的担保责任不应随担保物转让而解除,亦不能以此逃避担保责任,海事担保权人有权要求担保人以该担保物正常转让价款承担担保责任。

关 键 词:非典型担保 船舶抵押权 海事担保 民事法律行为 真实意思表示 社会公共利益 担保责任 海事请求人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D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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